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加强虚拟货币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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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防范虚拟货币潜在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全面防范虚拟货币潜在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机构等,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资金保护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逃税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加强监测预警与协同治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等要建立健全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隐患。同时,要加强对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舆情动态,做好**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

强化部门协同治理是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的重要保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人民银行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等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虚拟货币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通过国际间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方式,有效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的跨境传播。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加强虚拟货币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通知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虚拟货币的相关知识和风险,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相关风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通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加强监测预警和协同治理,以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最后修改时间:
admin
上一篇 2026年03月15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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